報刊及物品管理科負責為本地報刊和通訊社註冊,並為報刊發行人發出牌照。
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除某類獲得豁免的刊物外,凡載有新聞、資訊、評論的刊物,如出版時間每次相隔不超過六個月,即須註冊。
所有符合下列準則而公眾可得到的本地報紙/期刊,都必須註冊:
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如通訊社的新聞通報只在香港發送給按上述條例註冊的本地報刊,則該通訊社便須註冊。此外,報刊只可以由持有報刊發行人牌照的人士發行經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