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及物品管理科負責為本地報刊和通訊社註冊,並為報刊發行人發出牌照。

條例

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除某類獲得豁免的刊物外,凡載有新聞、資訊、評論的刊物,如出版時間每次相隔不超過六個月,即須註冊。

所有符合下列準則而公眾可得到的本地報紙/期刊,都必須註冊:

  1. 載有新聞、消息、事件、公眾關注的事宜及相關意見、評述或評論;
  2. 每隔一段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出版一次以供銷售或免費分發;以及
  3. 內容並非僅限於《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附表所指明的項目,例如學術期刊、銷售目錄、漫畫、圖片、宗教資料等。

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如通訊社的新聞通報只在香港發送給按上述條例註冊的本地報刊,則該通訊社便須註冊。此外,報刊只可以由持有報刊發行人牌照的人士發行經銷。

報刊搜尋

通訊社搜尋

公用表格及相關資料

常見問題

Arr書籍需要註冊嗎?
《書刊註冊條例》(第142章)訂明書籍註冊事宜。書籍註冊工作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負責。
Arr在香港發行報刊是否需要領有牌照?
根據《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第268B章),報刊只可由持有報刊發行人牌照的人士發行,但零售報刊則毋須領有牌照。
Arr新聞通報會否被視作報紙/期刊?
由通訊社發出的新聞通報,如只在香港發送給註冊本地報刊,不會被視作本地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