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及物品管理科負責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 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發布和展示。條例旨在透過適當管制,防止青少年接觸不雅物品,從而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定成立淫褻物品審裁處,對由出版商自願提供、執法機關提交,又或是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轉介的物品的厭惡程度作出裁決。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物品可被評定為三個類別:
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淫褻」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和可厭。凡屬不雅物品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而且必須載有法定警告告示。至於淫褻物品,則一律禁止發布。
我們監察在市面流通的物品,有需要時會把懷疑違例物品交與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及轉介警方調查。我們巡查各零售點,包括書店、報攤、影視店和電腦商店等,審查是否有租售淫褻及不雅物品。香港海關和警務處也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指定執法機關。
為提高公眾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認識,我們舉辦多項公眾教育活動,詳情載於此網頁。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任何人有以下行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均屬將物品發布: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在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須考慮以下因素:
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出版商可自行把有關物品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有以下規定及罰則:
不論發布者是否知道該物品是不雅物品,如被裁定發布不雅物品罪名成立,首次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四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八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條例》)適用於在香港境內發布的物品,包括在互聯網上發布的資料。印刷品及互聯網發布的資訊都受到《條例》的條文規管。該條例的主要作用是管制淫褻或不雅物品的發布。在互聯網上展示按《條例》有可能被列作第II類物品(不雅)的資訊前,須加上寫有法定警告字句的首頁。有可能被列作第III類物品(淫褻)的資訊則一律不准發布。
為了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指引,特區政府與香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合作,制定自我規管的《規管淫褻及不雅資訊的業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