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及物品管理科负责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规管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发布和展示。条例旨在透过适当管制,防止青少年接触不雅物品,从而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定成立淫亵物品审裁处,对由出版商自愿提供、执法机关提交,又或是经裁判法院审讯后转介的物品的厌恶程度作出裁决。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物品可被评定为三个类别:
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淫亵」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和可厌。凡属不雅物品均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而且必须载有法定警告告示。至于淫亵物品,则一律禁止发布。
我们监察在市面流通的物品,有需要时会把怀疑违例物品交与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及转介警方调查。我们巡查各零售点,包括书店、报摊、影视店和电脑商店等,审查是否有租售淫亵及不雅物品。香港海关和警务处也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指定执法机关。
为提高公众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认识,我们举办多项公众教育活动,详情载于此网页。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任何人有以下行为,不论是否为了牟利,均属将物品发布: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淫亵物品审裁处在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出版商可自行把有关物品呈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有以下规定及罚则:
不论发布者是否知道该物品是不雅物品,如被裁定发布不雅物品罪名成立,首次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四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八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条例》)适用于在香港境内发布的物品,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资料。印刷品及互联网发布的资讯都受到《条例》的条文规管。该条例的主要作用是管制淫亵或不雅物品的发布。在互联网上展示按《条例》有可能被列作第II类物品(不雅)的资讯前,须加上写有法定警告字句的首页。有可能被列作第III类物品(淫亵)的资讯则一律不准发布。
为了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指引,特区政府与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合作,制定自我规管的《规管淫亵及不雅资讯的业务指引》。